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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总统
释义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总统

国家元首,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宪法规定,总统不得兼任代表机关议员、政府官员、宪法法院成员、法院法官。总统履行职务时向联邦议会负责。总统在对外关系中代表国家,缔结并批准国际条约,接受或派遣使节。在同联邦议会的关系中有以下职权:召集联邦议会会议和宣布会议闭幕;在联邦议会两院通过协商程序仍不能作出一致决议时,有权解散议会;有权提出立法议案;向议会提交关于国家情况和重要政治问题的报告及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有权参加议会两院的会议;签署联邦议会的法律和议会主席团的法律措施。在同政府的关系中行使下列权力:任命和撤换政府总理及其他政府成员,委托他们领导各部或其他联邦中央机关;接受政府总理的宣誓;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解散政府、撤换政府成员或接受他们的辞呈;有权要求政府或某个成员提出报告;有权出席并主持政府的会议;任命国家高级官员、大学教授和校长。在同司法机关的关系中有权对刑事法庭判处的罪犯宣布大赦、特赦或减刑。总统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有权发布命令,批准同武装部队有关的法令,任命、提升或撤换将领,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在国家遭到进攻时或为履行反侵略共同防御国际条约的义务,根据议会建议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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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