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89年宪法修正案 |
释义 | 1989年11月29日捷克联邦议会两院举行特别联席会议,通过了取消宪法第4条、第16条和第6条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4条的内容是:“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队伍中最积极和最有觉悟的公民的志愿的战斗联盟,是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力量。”第16条的内容是:“捷克斯洛伐克的全部文化政策,教育的发展,训练和教学,都要遵照科学世界观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同人民生活和劳动紧密相结合的精神进行。……”第6条规定只有捷共领导下的民族阵线中的一些组织是唯一合法的政治组织。该宪法修正案否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作用,承认一切反对派组织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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