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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
释义
    阴阳合同是指双方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实践中,双方为了避开监管,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等形式变更合同实质内容,直到双方产生了纠纷的时候,被掩盖的阴合同浮现出来,但这种方法可行吗?
    1、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
    (1)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的工程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双方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由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在招标合同签署之前还是之后订立的,均属无效合同,结算款的计算应以备案中的中标合同结算。
    (2)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自愿招标的情况,但我们认为自愿通过招标发包的当事人应该遵循招标法的相关规定,若订立阴阳合同,也应该按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
    
    2、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1)在实践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全国各地的判法不尽相同,这主要是考虑到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但又存在着无强制规定需投标或两个合同无效的情况。
    (2)大多数省份高院颁布的指导意见认为,出现这两种情况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签订阴阳合同时,需查询当地高法的指导意见,避免利益受损。
    3、对实质内容的变更,才是订立了阴阳合同
    (1)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变更都不被允许,建设合同中包括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等条款。双方只有对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和计价方式变更,才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2)若工程因客观因素导致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变更,属于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情况,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双方另外订立的补充书面文件。
    4、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需要招标才能建设的工程,试图通过订立阴阳合同逃避监管,则会被处以项目合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无需招标工程的双方当事人,若订立的阴阳合同触犯《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其应承担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司法没有一律否定阴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该遵从法律的规定,接受政府的监管,按照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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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2: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