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最高法院原讼庭 |
释义 | 1976年设立,有按察司(法官) 20人,由港督根据英皇制诰的授权任命,任期至65岁。原讼庭享有广泛的管辖权,除民、刑案件外,有关精神病、破产、公司清盘、离婚、领养和遗嘱认证等方面的案件都可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抢劫、贩卖大量毒品和商业罪行案件由原讼庭审讯。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只由1位按察司主持,个别情况下如诽谤案件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陪审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则由按察司1人会同陪审团审讯。陪审团通常为7人,按察司认为有需要时可下令组织9人陪审团。陪审团最少必需有5票多数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死刑案件必须一致作出决定。原讼庭除审理第一审案件外,还审理来自裁判司署、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上诉案件,由按察司1人主审。经历司和副经历司也可以参加原讼庭的民事审判工作。1990年原讼庭审理刑事案件2,173件,民事案件1.5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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