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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法律援助署
释义

香港法律援助署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执法机构之一。成立于1967年。其署长、副署长、助理署长和法律援助主任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任命。该署内部设置申请及审查科、诉讼科和刑事组,分别负责处理各自职责内的法律援助事宜。该署的法律援助范围广泛,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拨款提供。香港法律援助署的基本职能是负责法律援助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是负责委派代表律师,为具有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市民进行民事及刑事诉讼服务,确保他们不因缺乏金钱而得不到法律服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律师代表他们进行各种法律活动。这项服务或免费提供,或视申请人的经济情况按比例收取或分担费用。向法律援助署提出的申请,由该署的律师决定是否给予援助。要获得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符合经济审查标准。在提供援助的个案中,部分案件由该署的律师办理,部分委托私人执业律师办理。凡需要或适宜委托大律师办理的案件,该署交由大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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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