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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最高法院上诉庭
释义

香港最高法院上诉庭

受理不服原讼庭、地方法院民刑判决和土地审裁处命令的上诉案件并对律政司申请复核刑事判决和裁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1976年根据最高法院条例设立,又称“香港上诉法院”。1912—1976年间香港的上诉法庭称为合议庭。首席按察司为上诉庭庭长,另有上诉庭按察司9人。首席按察司可任命一位或多位按察司任上诉庭副庭长,首席按察司也可指定原讼庭按察司参加上诉庭审判。一般情况下由3位按察司开庭审理,在审判过程中具有原审法庭所具有的管辖权和其他权力。不服上诉庭判决的可向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但上诉条件比较严格。不服裁判司署、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裁决经原讼庭审理后就不能向上诉庭上诉,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的案件可以例外。上诉通知一般应在6星期内提出。1990年上诉庭审理来自原讼庭的刑民案件共346件,来自地方法院的45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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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