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判决的执行 |
释义 | 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刑事执行中,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交付执行;二是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终审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生效判决因内容不同,执行机关也不同。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考验期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判决的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刑事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正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有效地惩罚、改造犯罪分子;可以有力地震慑犯罪,挽救失足者;可以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也能够使判决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在押人得到释放,维护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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