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税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营业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营业税是国家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收入、商业购销差额和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在营业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营业税管理之诉。根据我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16条和《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收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因营业税的征纳或者违章处罚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提起营业税管理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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