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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案协作
释义

公安机关办案协作

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上相互协作,提供帮助和便利的办案制度。1998年5月 14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与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查办,并及时反馈。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作执行。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办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之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15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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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