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名管理条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地名管理的现行行政法规。1986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3条。为加强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而制定。主要内容:(1)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2)地名管理应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3)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4)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5)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6)经各级人民政府和审定的地名由有关机构负责汇集出版。(7)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条例还对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遵循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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