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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动迁安置房交易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地政府机关为了某种一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了维护被征地者的权益,政府在征地后需要对没有居住地的居民进行统一安置,再得到安置房后,公民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房屋进行转让。为了规范转让行为,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民情,制定了适宜于本地的政策规定,今天法律咨询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是上海动迁安置房交易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上海2020动迁房买卖最新政策规定
    对于动迁房是否可以买卖,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动迁房买卖的合同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属有效民事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物权法》也将债权和物权进行分开处理,即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因为物权不转移而变成无效合同。因此,拆迁房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要签订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完全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因此,可以说签订一份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主要是买房人)保护自己权利的关键。
    动拆迁房买卖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因而蕴涵了极大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的纠纷案例不胜枚举,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而其法律风险,主要是在买受人一方。一般情况下,动拆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家都会要求买家支付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了巨额房款后却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人资格。双方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卖方在法律上讲依然是不折不扣的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置于高法律风险地位。事实上一旦风险发生有可能导致买受人房财两空。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上海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2020上海动迁最新政策
    1、政府在那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 托底保障”?
    数砖头 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结果公开应当包括:
    (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
    (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
    (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 套型面积补贴 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 套型面积补贴 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6、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7、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8、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权人?
    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9、何谓动迁配套商品房?
    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0、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配套房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其次,配套房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规划设计:(1)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2)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高层住宅房型设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另外,市有关部门在审批市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批区县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11、配套商品房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循怎样的供应标准?
    配套房应当优先供应给以重大工程为主的城市建设动迁基地中的困难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配套房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配套房的具体供应对象和供应程序,由区县政府规定并公布。
    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配套房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被征地者拿到房屋的房产证之后,才能按照既定的,与受让方一起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为了避免纠纷,合同当事人一般会在在合同中将房屋的基本情况、买卖价款以及价款的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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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