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1990年宪法修正案 |
释义 | 1990年8月8日联邦议会联邦院通过,共24项(第49~72项)。主要内容:规定实行所有制多元化,各种所有制地位平等,允许外国人拥有不动产,取消个体农户的耕地最高限额。不再给各企业规定制作计划的义务,但电力、铁路、邮电等重要部门要有共同的发展计划。保证政治结社自由,实行多党制。共和国境内各级议会的构成和职权,由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来规定。重申议会代表必须由公民通过秘密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为继续贯彻民族平等的原则,联邦议会联邦院的组成不变:每个共和国选派30名代表,每个自治省选派20名代表。修正案应在1990年9月20日以前征得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的同意,然后公布施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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