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63年宪法1963年4月7日由联邦国民议会通过,除序言部分(基本原则)外,共分3部分14章259条。主要内容:把国名由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改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南共联盟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以及在实现劳动者团结一致和各民族兄弟情谊方面的有组织的领导力量;社会自治是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公民的社会自治权不可侵犯;联邦议会是联邦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社会自治机关。联邦议会设5院:联邦院、经济院、文化教育院、社会卫生院、组织政治院,后4个院统称劳动共同体院。民族院仍附设于联邦院内,地位和职权未变。联邦院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它独立地讨论和处理外交、国防、国家安全、内政等方面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联邦主要机关的领导人也由联邦院选举。联邦院分别与有关的劳动共同体院平等地讨论和处理关于联邦财政、经济和社会计划问题,关于教育、科学、文化、艺术、体育问题,关于社会保障和卫生保健问题,关于社会政治制度和联邦预决算问题;总统任期4年,可连任1次,但铁托总统任期不限。总统不再兼任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新设副总统的职位,副总统任期4年,不得连任。总统和副总统由联邦议会5院在联席会议上选举;为了维护和加强法制,在联邦和共和国设宪法法院;限制了国家领导职务的连选连任(一般只能连任1次),实行轮换制和干部交流;设立联邦会议作为商讨国家政策和研究行政管理机关活动的咨询机构;联邦会议由总统召集。联邦会议的成员由联邦议会联邦院根据总统的建议从联邦和共和国的干部中以及社会团体领导人中选出。他们可以向总统提出各种建议,或接受总统的委托从事某项工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