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1921年宪法 |
释义 | 全称“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王国宪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统一的南斯拉夫国家的第一部宪法,1921年6月28日由制宪议会通过,由于该日适逢“圣维德节”,故又称“圣维德节宪法”。共14章142条。第1条规定,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王国是在卡拉乔治维奇王朝统治下实行立宪议会制的世袭君主国。宪法不顾国内多民族的现实,规定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全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四级:省、州、县、区,省的设置是要使任何民族都不能保持地域上的完整性。中央政权实行分权原则,但国王作为国家元首享有最高权力。国王和国民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经国王批准后公布施行;国王有权解散国民议会,并在4个月内召开新选出的国民议会。首相和各部大臣的人选,经国民议会多数通过后,由国王任命,他们的工作对国王和国民议会负责。各级法官都由国王任命,他们以国王的名义宣判。国王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他决定宣战和媾和问题。国王的人身不受侵犯,他不被起诉和追究责任。宪法除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外,也仿效魏玛宪法规定了某些社会经济权利,但这些权利多半是宣言式的,没有实施的切实保障。1929年1月6日国王亚历山大一世实行独裁,废除了1921年宪法,解散了国民议会,取缔一切政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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