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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释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其理事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名誉会长1人,聘请顾问若干人;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研究室、会员管理部、律师业务部、宣传联络部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均为本会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它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律师,不断完善律师队伍自身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其职责是:(1)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有关专业知识;(2)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举办律师报刊,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推动律师工作开展;(3)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4)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服务;(5)向有关部门反映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建议;(6)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7)联系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工作;(8)开展与国外律师及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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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