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莱索托1983年议会法案 |
释义 | 1983年莱索托王国临时国民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共43条。首相莱希阿·乔纳森主持制定,作为宪法执行。由于政局多变,至今未得到完全实施。法案规定主要内容:议会由国王、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成;国王为国家元首,有权任免首相和大臣,任命部分参议员和国民议会议员,有权随时下令解散议会,批准、公布法律;参议院定员30人,其中22人为主要酋长,8名由国王根据首相建议任命;国民议会议员最多80名,其中60名由60个选区各选1名,另外20名由国王指定;军人、警察和担任某些特定职务的人,不得充当国民议会议员;选民须是年满21岁、符合法定条件莱索托公民;主要酋长有权书面通知参议院议长,指定他人代理自己任参议员;一人不得兼任两院议员;议会每届任期5年;两院均设议长、副议长,由各院从本院议员中或从其他人士中选举产生;国王任命国民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为首相,并根据首相建议,任命另外7名内阁大臣;大臣有权参加国民议会的各项活动,视作国民议会成员;担任大臣的国民议会议员,可列席参议院的各种会议;国民议会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只有国民议会才能提出法案;参议院对业经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可提出修正案,但对国民议会无约束力;内阁对议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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