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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释义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State Immunity

1972年5月12日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由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卢森堡、荷兰、瑞士和英国等国在巴塞尔签署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公约。公约的目的是调整欧共体各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按照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在下列诉讼中不得援引管辖豁免:(1)有关应在法院地领土上履行的合同的诉讼(第4条);(2)有关雇佣合同的诉讼(第5条);(3)有关参加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诉讼(第6条);(4)有关通过在法院地国领土上建立机构从事商业、工业或金融活动的诉讼(第7条);(5)有关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的诉讼(第8条);(6)有关不动产的诉讼(第9条);(7)有关继承、赠予或无主财产的诉讼(第10条);(8)有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诉讼(第11条);(9)有关民事或商事仲裁协定的诉讼(第12条)等。《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基本上采取了限制豁免的立场。但是,关于外国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公约采取了与限制管辖豁免不同的处理方式。公约原则上禁止对缔约国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或财产保全措施,除非有关国家在具体的案件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同意(第23条)。但同时公约又规定缔约国负有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判决的义务(第20条)。此外,公约还设定了任意选择条款(第24—26条),据此,如果法院地国和当事国都基于任意选择条款作了声明,在该当事国与私人同样地从事工业、商业活动而在有关诉讼中败诉时,法院地国对该当事国专用于此项活动的国家财产可以根据判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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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