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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法制
释义

政府法制

关于政府整体活动中的法律制度,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法制包括政府管理法律制度的一切内容,涉及立法、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其基本点是使行政管理法制化。政府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心环节是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根据管理活动的需要,拟订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并针对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提出修改议案。政府法制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在1987年4月召开的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现已被普遍接受和使用。在我国,负责政府法律制度建设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的政府法制机构,在国务院为国务院法制局,在国务院各部委为各部委的法规局、条法司、政策法规司,在地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的法制局、法制厅、法制办公室、法制处、法制科。政府法制机构既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又是政府领导人在法制事务方面的顾问、参谋和助手。因此,政府法制机构在促进我国政府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法制概念的提出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突破了传统法学研究中按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分类的框框,把政府的法制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更加明确了政府活动在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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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