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对政府的承认,即对某一政府的存在的事实所作的认定和接受。承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承认对于承认的政府和被承认的政府都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承认是国家的单方面的任意行为,因而任何国家没有承认的义务,政府承认发生于政府变动而成立新政府的场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变动而成立的新政府的场合都需要加以承认,而主要是在革命或政变后成立新政府的场合才有对新成立政府的承认问题。国家承认一般就意味着对政府的承认,而政府承认则不涉及对国家的承认。政府变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国家的同一性,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并未中断,因此不影响对国家的承认。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以后,引起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而不发生对中国的承认问题。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仍然继续存在,不受影响。政府的承认就是以新政府存在的事实为依据。新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统治权和管辖权。有时,在新政府还未稳定的场合承认,采取事实上承认的方式。但是,如果新政府已经确立,具有一段的有效统治,而仍然对已被推翻的政府继续维持官方关系,这种关系就构成对国家内政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