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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
释义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

1989年1月27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15条。内容是:(1)人民政协的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监督国家法律实施;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加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实现。(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草案,国家领导人人选,省级行政区划变动,外交方针,祖国统一问题,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政协内部的重大事务及统一战线的其他重大问题等;形式是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议等。(3)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法律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形式是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建议及有关报告、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还规定,有关方面或部门应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或举报及时研究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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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