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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主体
释义

行政诉讼主体

其诉讼行为能够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和个人。行政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即当事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是主持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其诉讼行为起主导作用。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律规定,在职务上行使机构、组织代表权的人。上述各行政诉讼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受理等,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结。行政诉讼主体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诉讼主体同时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诉讼主体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同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为的诉讼行为,按其法律性质与后果来说,是不同的。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影响;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非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只对他们参与的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影响,而不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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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