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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自治制
释义

乡自治制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自治法规。1921年7月3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公布施行。共33条。规定乡为自治团体,以固有区域为其区域。乡为法人,受县知事的监督,在法令所定范围内制定公约,办理各种自治事务。凡居住本乡区域内的均为乡住民。乡设自治会,由乡住民选举的会员组成。人口不满5,000的乡,会员6人;5,000以上,每增加人口3,000递加会员1人,最多以10人为限。会员的选举和被选举、回避、任期、改选和补选等,均同市自治会会员的规定。乡自治会设会长1人,由会员互选。会长、会员均为名誉职,但在开会期间供给膳宿。常会每年2次(4月、10月),由乡长召集,会期10日;必要时得由乡长召集临时会,会期5日,职权略同市自治会。乡置乡自治公所,设乡长1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乡长的职权,略同市长。乡得因事务繁简,设乡董1至2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誉职,得由县知事酌给公费。参见〔市自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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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