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
释义 | 一、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一)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二)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三)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四)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五)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六)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七)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 二、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当然可以,比如是A有一个机器设备,那么他可以和B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给B;由于抵押并不需要将机器设备的占有移转给B,那么在取得B同意的情况下,A可以将该机器设备质押给C,由于质押需要移转占有,那么机器设备质押给C则C就占有了机器设备。假设该机器设备再C保管的时候出现损坏,那么C将该设备交由D来维修,维修好了以后呢,C不给维修费,D就对该设备享有留置权了。 所以,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上是完全可能出现,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质权与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它的成立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到清偿期,动产占有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质权是依据约定而产生的,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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