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干部工龄的计算 |
释义 | 1964年8月3日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担任乡干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的通知》和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在1964年10月20日和1965年5月27日两次《关于乡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指出:(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于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并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即可按“专职从事工作”看待,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2)对于担任乡妇女代表、妇女主任、民兵队长、青年团书记和其他职务的副职干部,如果他们是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其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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