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治调解中国旧时古代调解方式之一。由乡治组织的官吏主持进行的调解。我国自汉代以后,县以下设立乡、亭、里、保、甲等乡治组织,乡治组织的官吏乡长、里正、保甲长等,可以调解当地发生的轻微民事、刑事纠纷、劝解、调和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争端,息讼和好。这种调解也贯穿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诉至官府衙门前,乡治组织的官吏可进行调解;当事人诉至官府后,可以由州县长调解,也可由乡长、里正等官吏要求发回乡里进行调解。乡治组织解决不了的纠纷,当事人仍可以诉诸司法衙门。这种调解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一直延续下来。台湾《乡镇调解条例》也规定了乡治调解,即在各地乡镇公所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刑法规定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的调解丰要是解决被告人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调解采取自愿原则。调解达成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可申请将调解书送乡镇机关报法院审核,经法院核定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以调解的事项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