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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职养老补助费
释义

在职养老补助费

建国初期企业职工依照劳动法规定而享受的一种养老待遇。根据1951年政务院公布,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退职养老条件的职工,因企业工作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10—20%。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企业职工退职养老制度改为退休制度,并规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职员,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企业、机关可以继续留用。在本规定发布以后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都不加发在职养老补助费。在该规定发布前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如果今后仍然需要继续留用,其原来领取的在职养老补助费可以照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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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