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前后不同。1954年、1975年、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每届任期2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届任期3年。主要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2)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4)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经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5)保护公共财产、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少数民族和妇女的各项权利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经1/5以上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集。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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