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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
释义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法院组织法规。1948年1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十七条。为了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审判违抗与破坏土地改革的案件,规定在区村两级设立人民法庭。主要内容为:(1)区村两级人民法庭由同级农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同级农会和上一级政府领导,土地改革完成后撤销。(2)村人民法庭设审判委员会,其中一人由区政府委派。区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其中一人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委员任期半年。(3)人民法庭秉承农民意志审理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破坏或妨碍土地改革秩序、侵吞强占农民斗争成果的犯罪行为,有权判处被告人当众坦白直至死刑。死刑须经省、县政府批准才能执行。(4)被告人不服人民法庭判决时,可于七日内上诉,土地改革案件的最后上诉级为县政府,政治案件的最后上诉级为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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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