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法院组织法规。1946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共八章三十一条。具体规定东北解放区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主要内容为:(1)东北全区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东北分院,共三级。各县设地方法院,不设地方法院的县设县司法科。各省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东北分院设于东北行政委员会所在地。(2)实行三级三审终审制。地方法院和县司法科管辖民刑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高等法院管辖不服地方法院和县司法科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上诉或抗告的民刑案件。最高法院东北分院管辖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上诉或抗告的案件和非讼上告案件。(3)审行审检合一原则。各级法院均设检察员,由同级公安局长或其他公安负责人担任,负责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上诉,协助自诉,指挥刑事裁决的执行。(4)实行政府领导审判机关的体制。最高法院东北分院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监督,省以下法院受同级政府监督领导,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得为业务上、政策上的指导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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