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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习惯法
释义

习惯法

由国家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或惯例。习惯法属于不成文法——法的形式渊源之一的重要内容。在表述方式上,习惯法起初都是非文字的,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播下来,之后逐渐出现了文字记载的形式。在法的起源上,习惯法最早形成于奴隶社会,起着前承原始社会的习惯,后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成文法的作用。早期各国,法的形式大量表现为习惯法,如著名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便是古罗马习惯法的集中反映,构成了古罗马法的重要渊源。欧洲中世纪,习惯法盛行,甚至各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直到法国大革命前,法国北部有习惯法300余种,被称为习惯法地区。当时欧洲著名的习惯法有《诺曼底大习惯法》、《撒达逊之镜》、《罗斯真理》等。进入19、20世纪后,成文法占居主导地位,习惯法的作用领域大多缩小,但仍然存在于世界各国,尤其是在非洲、亚洲某些国家和地区,不过,其内容与执行方式比过去有较大的改变。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主要被用来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某些事务,如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对于习惯法的内容,除前述外,还有几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宪法上的习惯。这主要为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用,如在英国,内阁须有议会多数拥护方能执政这一惯例已沿袭近两个世纪。二是商法上的习惯。商业习惯构成了商法最初的最主要渊源。这种传统,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国际贸易法中,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即生效。三是国际法上的习惯。历史上,国际习惯出现于国际条约之前。在当代国际法中,国际习惯仍占较大比重,如条约必须遵守就是一条重要的国际习惯。还要看到,习惯法还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法律精神或思潮,如历史法学派就曾把习惯法看作是那个时代法律精神的化身,此种态度,遭到了许多人正确的批评。但探究如何将习惯法中所包含的仍有积极意义的内容转化为当代法律,不无裨益,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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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