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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记员是否属于司法行政部门
释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负责法庭审判笔录等审判辅助事务,因此书记员属于司法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书记员负责本院审判笔录等审判辅助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书记员应当将全部诉讼情况写成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可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未更正的,应当记录在案。法庭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拒不盖章的,应当记录并附具。书记员,是指依法负责各级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笔录工作和办理本机关其他审判事项的司法助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书记员,负责审判庭的笔录工作和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高度概括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职责和法律地位。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他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专门工作人员。他的主要职责是记录庭审情况,协助法官处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他和法院院长、院长、法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资格条件比较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文书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第四条也作了禁止性规定: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的,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结论的。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负责法院审判笔录等审判辅助事务,因此书记员属于司法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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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