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杰克逊等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
释义 | Jackson and Others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又称“湖广铁路债权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涉及中国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1979年1月同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起诉,声称他们是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的持有人,要求中国赔偿债券本利1亿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1979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传票送达6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于是美国联邦地区法院,1982年9月1日作出了缺席判决,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等损失4千1百万余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对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述审判,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拒绝应诉,并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交涉。1983年2月2日,中国外交部长向美国国务卿递交了外交备忘录,其中指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如果美方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诉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借施的权利。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当地律师代理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特别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的动议。与此同时,美国国务卿也向法院提出一份书面证词,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1984年4月27日,主要以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没有追溯效力和“公共利益”为理由,撤销了同法院于1982年所作出的缺席判决。这一撤销。“缺席判决”的判决,后来还得到美国联邦第11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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