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法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如何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下列人身权利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拘禁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二)非法拘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三)殴打、虐待、教唆、纵容他人殴打、虐待,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四)造成人身伤亡的(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利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公民,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决定撤销的,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被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审判监督程序(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教唆、纵容他人殴打、虐待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的。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对精神损害应当支付相应的抚慰金。 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得到多少赔偿,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处理。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损害赔偿法》的具体规定或者你想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你可以来律师网当类似的事情发生时寻求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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