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职能 |
释义 | 刑事诉讼职能(参见[刑事诉讼职能])之一。控诉职能(参见[控诉职能])的对称。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表现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辩护职能具有如下特征:(1)辩护职能的执行具有任意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任何合法方式行使,也可以放弃;(2)行使辩护职能,旨在提出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辩护职能的主旨,一方面是基于对人的尊重,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另一方面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民主性、科学性的要求。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的民主性要求国家专门机关不能专横独断,除国家专门机关相互之间的权力制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约也是必需的。辩护职能通过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等具体辩护活动得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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