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区别对待 |
释义 |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按照其所犯罪行分别处罚。但是,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理论研究,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目前我国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主流观点是,从刑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学者对共同过失犯罪大多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原因是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利用他人的行为共同犯罪,因此,如果从犯罪构成的意义上评价共同过失犯的心理状态,不从一般社会概念出发,我们不能认为过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含义(注:见陈良良:《论共同犯罪》,中国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6-437页)。)虽然有学者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存在,但他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的犯罪形态,是不可否认的、不可避免的”。但笔者同时认为,“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之间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意志联系,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由于某种巧合,几个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结果。根据共同犯罪的主体与客体相一致的原则,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也不必被视为共同犯罪。”(注: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1、221-222页)。)一些学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积极态度。例如,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两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并不鲜见,司法人员必然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影响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由此可见,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不承认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明智的。事实上,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已经在我国刑法中得到承认,这一规则就是一种证明。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共同过失犯作为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来对待。(注:*郭云:《论过失犯罪》,*出版社,194年,第2版,1996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持不同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共犯犯罪。日本的审判实践也对共同过失犯罪予以了明确的肯定。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