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审查制度seabed review system对国际海底开发制度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采取的对国际海底开发的平行开发制是过渡性的、有条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建立时平行开采制度的审查制度。根据《公约》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审查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审查,即从《公约》生效起,管理局大会每5年对国际海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1次全面和系统的审查;另一种是审查会议,即从国际海底最早的商业生产年的1月1日起15年后,大会应召开1次审查会议。定期审查的内容是对《公约》设立的“区域”的国际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1次全面和系统的审查。审查会议是要审查《公约》第十一部分和有关附件关于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制度的各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