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川陕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组织法。于1933年2月川陕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川陕省、县、区、乡、村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各该级地方的最高政权机关,大会闭幕后设执行委员会作为最高政权机关,乡级以上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代表执行委员会处理一切政务;村苏维埃代表大会由10家选举代表1人组成,省、县苏维埃在常务委员会下设财政、经济、政治保卫、交通、土地、劳工、粮食、文化教育、内务等委员会或局和军区指挥部、革命法庭(省还设有外交委员会);区、乡下设土地、劳工、经济、粮食、文化教育、内务、裁判等委员(区设有保卫局代表);乡级以上苏维埃代表大会还设有监察委员会,与各该级执行委员会是平行关系,受代表大会领导。各级常务委员会下设主席1人,领导和检查各委员会工作,负责处理日常问题;秘书长(省、县) 1人,或书记(区、乡) 1人; 总务处(省、县)和事务长(区、乡) 1人,负责管理机关事务;各委员会(局)或委员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