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汇交易所 |
释义 | 依法办理外汇业务的机构。依照1949年《中国银行上海外汇交易所规程》的规定:外汇交易所设于中国银行内,为执行管理外汇任务及经营外汇业务之机构。其正副主任由中国银行指派或核准。凡经核准之指定银行均为本所之交易员,交易员须按交易规则介绍外汇交易。交易规则:(1)本所成交之外汇,只限中国银行所签发之外汇存单一种;(2)一切外汇交易均须经交易员介绍方得成交;(3)外汇正式交易前,交易员应先审核有关证件,然后将委托买卖之当事人交易金额连同有关证件等一并向本所登记,经本所核准后方得进行交易;(4)外汇成交后所有交割手续,应由交易员负责于当日在本所结清。如买卖当事人(委托人)有违约或其他纠纷时,仍由交易员负责清理之。每日由中国银行公布外汇开盘价格,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依照外汇供求情况,自由议价成交。交易员于每日交易完毕后,应将当日成交数额委托人姓名买卖对方交易员名称、外汇来源用途及证件号码,报告中国银行。本所应收之手续费,规定向买卖双方交易员各收千分之一,交易员得转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千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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