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e of Racial Dischimination联合国大会于1963年11月20日第1904 (XVIII)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国际法律文件。《宣言》谴责人与人间基本种族、肤色或人种的歧视,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原则、侵害人权与基本自由、妨碍国际友好和平关系。《宣言》要求国家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两年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在法律上有严格拘束力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对于公约的缔约国,代替了宣言。参见[种族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