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释义 |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9年1月4日生效。共3部分25条。第一部分规定种族歧视的定义和具体内容。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目的是为了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缔约国有责任在公民权、国籍权、人身安全、诉讼权、财产权、公共福利等方面规定禁止一切种族歧视的法律或政策。第二部分规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活动程序。委员会由德高望重,公认公正的18名专家组成,按年将工作报告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转送联合国大会,并根据审查缔约国所送报告及情报的结果,拟具建议。第三部分规定本公约的签字程序、发生效力的条件、退出公约的程序、公约的解释方法等。截至1983年,100多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了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1年加入了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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