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管理之诉 |
释义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公安消防管理受到罚款、拘留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主要有:(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对具有上述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根据违法的具体情节及其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拘留的处罚。受处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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