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释义 |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共6部分27条。主要内容:(1)在序言中重申和强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反对殖民统治以及维护民族自决和国家主权等原则。(2)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行使选举权;参加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3)公约规定,为审查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设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由德高望重的18名专家组成,任期4年。各缔约国应就本国实行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的情况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公约还对保留程序、公约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加入本公约的程序等作了规定。198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了本公约,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约束。公约于1981年9月3日起对中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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