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限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限 原告行政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要求新增诉讼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在诉讼起诉时已明确的几项诉讼请求中,进行撤回某项,保留某项的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二、行政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可否增加 可以增加。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的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原告起诉之初,仅提出了要求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可否在法庭辨论终结前,一并要求解决与之相关的民事争议、增加诉讼请求呢?现在从《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都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都予驳回,不予审理,告之申诉。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起初并未一并主张侵权赔偿请求,这应当就是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法院应当审理。 三、行政诉讼请求不明确怎么办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行政诉讼增加诉讼请求必须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提出才可以。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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