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 |
释义 | [案例回放] 2006年某月,北京某机关单位建机关大楼,经政府批准在北京郊区征地一块,在该区域内有一池塘,在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该池塘补偿款时,该机关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五百万,但对方坚持要价壹千伍佰万,于是双方僵持不下,这时该机关咨询律师如何解决,可否起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律师建议] 首先,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要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裁决生效后政府有权强制征地。 若对方对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若政府不给解决,则可以依据批准文件起诉政府不作为,强制性要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分析] 一、国家机关用地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颁布时间》[ 2002-11-05]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3条规定,我们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若所申请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在政府将土地征为国有之前,按规定建设单位不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联系。 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148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但这种协商不是任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漫天要价,根据法律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对于经济作物等的补偿虽无法规定标准及最高限额,但14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届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池塘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依法也应双方协商,对协商不成的也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批准征地机关并于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有争议的由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政府裁决。 对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国家机关用地建设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拨款,任何单位均不可挥霍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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