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❶诉讼原则之一。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旨在防止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内容包括: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方式和回避的决定。我国古代自唐朝始建立回避制度。《唐六典·刑部》规定:“凡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涉讼者,皆以更之。”现世界各国诉讼立法均有关于回避的规定。 ❷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由诉讼双方对某个陪审员的资格提出异议,要求其不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制度。英国只有刑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召集陪审团,又称“小陪审团”或“审案陪审团”。陪审团由12人组成。英国《1974年陪审团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18岁至65岁,自13岁起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受职业上的限制而不得参加陪审的男女,均可充当陪审员。美国的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但少数州规定有6人组成即可。美国法律规定,年龄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毛病的人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团职务;在传统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员职务的有: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种公职人员。有前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法院开庭时,先由书记官以抽签方式从事先通知当日到庭的陪审员名单中抽出12人并唱名后,然后,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回避。英国和美国的回避都分为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无因回避不必说明反对或阻止某人充当陪审员的理由。英国规定,只有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无因回避,在同一案件中可以要求各陪审员回避。美国规定,诉讼双方均可提出无因回避,但所提的次数有差别;凡被指控犯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20次;被指控超过1年监禁之罪者,起诉方有权提6次,被告方有权提10次,被指控不超过1年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之罪者,每一方有权提3次。对此,法庭不得拒绝。有因回避则需要说明理由,最后由法官裁决。回避提出后陪审团成员的缺额,用抽签的方法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