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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立庇护
释义

中立庇护neutral asylum

中立国利用其领土为交战国武装部队人员、平民居民及财产提供安全避难所。由于中立国领土不得侵犯,因而交战国任何一方军队、人民和财产一旦置于中立国领土,即可免遭他方的攻击、损害和没收。中立国是否给予交战国庇护,完全取决于其本国的决定,交战国无权要求中立国行使或拒绝行使此项权利。中立国对庇护权的使用必须对交战以方一视同仁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其领土被用作敌意活动的基地。中立庇护可以给予交战国的海陆空军、平民居民、公私财产,尤其是战争物资、现金和粮食等。有关中立庇护的主要规则有:(1) 中立国给予交战国陆军的庇护,主要有4种情况。
❶战俘。任何一方交战国战俘或自居留国逃入中立国或当俘获他们的敌军逃难时被带入中立国,即当然重获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交战国无权要求中立国对他们作出处理,只能由中立国自由裁定是否允许该战俘留住,即是否指定其居住地,以防止他们重返其本国军队。交战国任一方若经中立国同意运送伤病员过境,其中的敌国伤病员战俘亦应获得自由,但是,中立国应对他们加以看守,保证他们不再参与军事活动。
❷散兵。中立国对进入其领土内避难的散兵可立即遣返,不必给予庇护;也可以在解除其武装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们重返其本国部队的前提下给予庇护。但在实践中,中立国对偷入其境内后又重返本国部队的散兵,不负责任。只有在能够扣留却任其重返部队的情况下,中立国才能负责。
❸逃兵。交战国一方士兵逃脱本国军队,准备投效交战国另一方而穿越中立国国境时,其地位与经过中立国前往交战国应募者相同。如果他们进入中立国国境时未着制服,不带武器且是单独行动时,中立国应当予以扣留。如果逃兵没有投效交战国另一方的目的,则无论是个别或集体逃入中立国,中立国都不必予以扣留。
❹逃亡军队。交战国一方军队战败而被敌人追击,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越入中立国国境时,中立国可以拒绝也可以给予该逃亡军队以庇护。中立国如果给予该类军队以庇护,则必须立即解除他们的武装,并予以看守,保证其不再对交战国另一方采取军事行动。中立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让逃亡军队的军官在宣誓不离开中立国家后,享有行动自由。中立国家如果与交战国之间没有特别协定,应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供给逃亡军队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及救济品。但是,此项费用在战争结束后,应由交战国予以偿还。逃亡军队应当服从中立国的纪律。逃亡军队中的非战斗员如进入中立国国境应与士兵同样受到拘留。交战国的普通平民居民,如果得到中立国庇护则即使被敌国指为战犯,也可以自由行动。(2) 交战国军用航空器不得进入中立国领域,中立国亦有防止其进入的义务。如果出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飞入中立领空,中立国应命令或强迫其着陆,然后将机上乘客及驾驶人员拘留。(3) 中立国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给予交战国海军庇护,但应尽一切可能防止交战国军舰利用其港口从事战争活动,亦不得允许同一交战国的多艘军舰同时留驻同一中立港口。交战国军舰获准进入中立港口后,享有治外法权。中立国不得解除其武装;其舰上所载战俘并不因军舰在中立港口停泊而获自由。但是,如果战俘从舰上逃脱,抵达中立海岸,则中立国必须恢复其自由。根据24小时规则,中立国给予交战国军舰的庇护只能是短暂的,如交战国军舰无视中立国所定的时限,则中立国有权扣留该军舰及舰上官兵与水手,直至战争结束。《1907年海牙第十公约》还对中立国对交战国伤病员及海上遇难者的收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4)中立国对交战国一方的战争物资,包括武器、军火、粮食、马匹、军用运输工具及其他军用物品,无收容的义务;如果准其入境,则应予以扣留,直至战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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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