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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由心证
释义

自由心证

又称“内心确信”。西方国家证据法的一个原则。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其内心确信自由判断。心证,即内心确信之意。自由心证是欧洲大陆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针对封建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法国最先在1791年制宪议会通过了自由心证原则,而后规定在1808年《刑事诉讼法》第342条中。该条的表述是:“法律不计较陪审官通过何种方式认定事实,也不为陪审官规定据以判断证据是否完全和充分的任何规则;法律仅要求陪审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证据,在他们理智上产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对陪审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就是真实的事实;法律也不说:未经某种纪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就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官提出:‘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确信否?此即陪审官职责之所在。’此后自由心证原则为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法规则上,没有采用心证(或内心确信)的术语,但实际上是实行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即法官在采证上实行形式证据规则,陪审团在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实行自由心证原则。苏联也实行自由心证原则。《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纲要》第17条规定:“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根据自己在全面、充分和客观地综合审查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对证据进行判断。任何证据,对法院、侦查员和调查人员,都没有预定的效力。”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仿效大陆法,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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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