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大法系“间接代理”的分类 |
释义 |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扩大,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在精力、财力、知识、才能等方面均感力不从心,他们不可能事必躬亲。代理制度为解决纷繁复杂的商事活动提供了一把金钥匙。但不同法系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本文拟从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对两大法系中的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进行划分。 一、大陆法系 立足于区别论基础之上的大陆法系详细区分了各种代理概念,分析了实践中产生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代理人,严格地界定了它们的权限。 以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商事活动为准,大陆法系把代理划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 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并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展商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本人。 大陆法系代理法贯彻着公开性原则。也就是说,代理人开展代理活动,不仅要有代理权限,而且要向第三人披露,自己是在为本人行事。 (2)间接代理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展商事活动,其效果间接地归于本人。 二、英美法系 以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或者本人身份的公开状况为准,英美法中的代理可以划分为3种类型: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1)显名代理或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 这种代理指既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名义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第三人进行商事活动时,既公开本人的存在、也公开其姓名。 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代理人在缔约后,即退居合同之外,他既不能从合同中取得权利,也不对该合同承担义务。 但存在下列例外情况:(1)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签字腊封式的合同上签了字,他就要对此负责;(2)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汇票上签了字,他就要对该汇票负责;(3)如按行业惯例认为代理人应承担责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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