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夜 |
释义 | 中国古代法律关于触犯夜禁(宵禁)的罪名。《周礼·秋官·司寇》有“掌夜间禁戒”之规定。《唐律疏议·杂律》犯夜条规定:闭门鼓后、开门鼓前无故夜行本坊范围以外者,笞二十;“有故者”如“公事急速不吉凶疾病之类”,有本县、本坊文牒证明者除外。值夜守卫街坊应放行而不放行示不应放行而放行者笞三十。值夜时有盗贼过而未觉者,笞五十。明清律规定:一更三点以后五更三点以前京城犯夜禁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部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死伤等不在禁限。犯夜而拒捕不打夺者,枚一百;欧人至折伤以上者绞,致死者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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