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8年宪法性法律 |
释义 | 关于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宪法性法律,1968年10月27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共8章151条。法律宣布,自1969年1月1日起,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两个平等的兄弟民族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的联邦国家,由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两个共和国彼此尊重主权,并尊重联邦国家的主权。同样,联邦国家也尊重两个共和国的主权。国家权力由劳动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机关联邦议会、捷克民族议会、斯洛伐克民族议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来行使。联邦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构,它在履行职责时对联邦议会负责。民族共和国政府是民族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构,它们在履行职责时对各自的民族议会负责。在联邦国家的统一计划经济中,实行统一的货币、统一的经济政策、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就业和劳动力分配政策。在捷克斯洛伐克全境,捷克语和斯洛伐克语均为官方语言。联邦对外交政策、国防、货币制度、联邦立法和行政等享有专属管辖权;联邦和共和国对计划、财政、银行、物价、对外经济关系、工农业、运输、邮电、出版等有共同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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